Copyright www.hnzwm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纪委监委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鲁ICP备05019079号 技术支持: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各个层面关注的焦点不同,达成的一个共识就是监察法是一部“良法”。通过近期深入学习思考,笔者认为“良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监察法开宗明义,制定监察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这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高度契合。可以看出,监察法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就是人民,高度回应群众关切。
二是体现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国家监察法的制定从始至终贯穿“法治”精神,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并把宪法修正案确定的监察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具体化,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一贯主张和坚强决心。
三是体现了“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监察法贯穿了一系列源于实践、高于实践的法理思想,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实现了由“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跃进。整合配置行政监察和反贪、反渎、预防腐败等职能要素,确保于法周延、于事简便、高效顺畅,实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效果。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关键在于落实。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抓好学习贯彻落实,重点在“学、用、守”上下功夫。
“学”就是要认真吃透、把准精神要义。要提高站位学,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目标指向,从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的高度,带着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个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学,深刻领会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要融会贯通学,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个条款,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发挥好“头雁效应”,为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作出示范。要全面覆盖学,组织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监察法,引导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学习贯彻监察法浓厚氛围,切实把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
“用”就是要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坚实基础。一方面,要把握尺度、展现温度。监察法明确的监督职责与党内监督一脉相承,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因此,要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穿始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对各类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常态化。今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置954人次,运用第一、二种形态比例达到80.8%,实现了“惩治极少数”与“管住大多数”的有机结合。
另一方面,要彰显力度、形成震慑。充分运用讯问、询问、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始终感受到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烟台市县两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13人次;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立案、结案和党纪政务处分数量同比增长86.8%、64.6%、90.7%、81.3%,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强烈震慑。
“守”就是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法第七章和第八章两个章节,专门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既让纪检监察机关手握“利剑”涤荡腐败,也把纪检监察干部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坚持“教育、监管、惩处”三管齐下,以“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为目标,综合运用党内政治生活、干部调配、集中培训、学习研讨等方式,分批次、全覆盖组织“全员充电”,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信息库,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同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落实好家访、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健全激励表彰制度机制,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抓手,激发党员干部活力,增强凝聚力、提升战斗力,着力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岳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