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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和宪法、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在前、做在前。为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深入开展,本网推出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专题,敬请关注。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立法形式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确定了70个字的宣誓誓词。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的誓词为75个字,这一誓词是今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布的修订版本。修订后的内容将其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由“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从70字到75字,誓词的修改体现与时俱进。
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在我国古代,宣誓制度最早出现在重大的政治、军事活动中,有誓与盟两种,“军旅曰誓,有会曰誓,自唐虞时已然”。据《周礼》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歃血为盟应该就是这种宣誓制度的前身,但这种传统的宣誓制度和现在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有本质的差异。普遍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文件的《自由大宪章》第63条规定,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这一制度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沿袭。现在世界上大约有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就有97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由此可见,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具有重大意义,一是通过增加仪式感,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思维,让宪法思维真正体现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各个方面,真正实现入脑入心,转变成一种宪法意识;二是通过宪法宣誓的昭示功效,让广大民众接受宪法教育,培育民众尊重宪法的情怀,营造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三是通过宪法宣誓,增强宪法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见证神圣的仪式,感触到从国家主席到普通民众都尊崇宪法,内心升腾起对宪法的崇敬。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推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胡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