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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和宪法、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在前、做在前。为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深入开展,本网推出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专题,敬请关注。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就意味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及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2015年写入立法法之后,又写入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在宪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可见,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在实践中,在地方治理曾经出现过用政策变相替代本应由法律规制的领域的现象,其根源在于没有相应的地方良法。
把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写入宪法,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首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有助于提升地方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真正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促进当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地方的社会治理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其次,有助于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的压力巨大,尤其是随着网络化与城镇化的发展,面临着土地、人口、环境等方面交织叠加的问题与矛盾,一些人口众多的大城市没有地方立法权,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由于没有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就产生了一些误区,认为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很难引领改革,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因此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第三,有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在宪法中明确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就意味着明确了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活动的监督权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下放扩大地方立法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不动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好各方面作用,用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法规,确保“有权不任性”。(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胡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