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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履行新职责 实现新作为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将立足新任务、明确新职责、把握新要求,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自觉肩负起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努力以新作为开创新局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夯实工作理念。旗帜引领方向,理念决定思路。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宪法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监察法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始终,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维护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要强化法治思维。监察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等,实现了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反腐败。做好派驻监督监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纪法观念、法治思维,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坚决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所有工作都在纪律、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三要强化责任意识。监察法明确赋予派驻纪检组部分监察职能,派驻监督的范围将更大,监督的对象将更多,工作要求将更高,肩负的职责使命更加重大。这就要求纪检干部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增强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二、明确职责任务,认真履职尽责。监察法实施后,纪检监察机关被新赋予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必然在职责任务、工作方式等方面有新的变化新的要求。一要适应监督职责新要求。从监督的内容看,除了要监督驻在部门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外,还要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公安执法管理这个难点,找准工作发力点和突破口,强化精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严肃查处问题,逐步推动这一群众关切的问题得到解决。从监督的对象看,除了驻在部门的党员干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被纳入监察的范围。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既要监督省厅机关、直属局的正式警察,也要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履行公务人员、辅警、临时聘用履行公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监督对象大大增加。要进一步探索监督形式,延伸监督触角,拓宽监督视角,做到监督对象在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确保“探头”作用充分发挥。二是适应调查职责新要求。监察法规定了调查的重点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7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在依规查处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同时,要紧盯上述7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省监委。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损害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强化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三是适应处置职能新要求。监察法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的处理,规定了给予政务处分、问责、移交公诉和提出监察建议四项方式,其中三项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特别是给予政务处分的规定,完善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的手段和方式,有效解决了纪检组给予非党员处分于法无据的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边界,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要坚持“一案双查”,不仅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还要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以问责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加强自身建设,锤炼过硬本领。新职责新任务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在深入学习运用宪法监察法上下功夫。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全面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党规,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做到学思践悟,学以致用。特别要深刻理解、熟练掌握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依法行使监察职责做好打下坚实基础。二要在提升监察能力上下功夫。坚持高点起步、高标准要求,办理每一起监察案件,都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纪委联系室报告,遇到拿不准的专业问题及时向省检察院转隶同志请教,努力把每一起监察案件打造成精品样本。坚持全员办案,让每一名同志都有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成长进步。三是在强化自我监督上下功夫。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执法犯法行为发生。对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的责任。健全内控机制,从案件管理、执法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全过程进行管控,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组长 王健)